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合的讯问室进行:
(一)紧急状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二)对有紧急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与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医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实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职员与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实行场合进行讯问。
对于无需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合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一百九十九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职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职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职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是什么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法,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百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越十二时辰。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手段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越二十四小时。不能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手段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二百零一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二百零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侦查职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职员不能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二百零三条侦查职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些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置与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职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首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名字、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家庭状况、社会历程,是不是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不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置等状况。
第二百零四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状况,与翻译职员的名字、工作单位和职业。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职员。
第二百零五条侦查职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了解。制作讯问笔录应当用可以长期维持字迹的材料。
第二百零六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假如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职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根据规定填写齐全。侦查职员、翻译职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七条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职员也可以需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侦查职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二百零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括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紧急风险公共安全犯罪、紧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紧急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维持完整性。不能选择性地录制,不能剪接、删改。
第二百零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不是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状况附卷。
引使用方法条
刑诉法